李拴保、席艳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45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45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拴保、席艳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拴保;席艳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拴保,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x县x职工。被执行人:席艳云,女,汉族,1978年05月20日生住x县x园x号楼x单元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席艳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艳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圆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福涛、王进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096号 下一篇 朱迎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546号之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