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涛、王进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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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096号案件名称
李福涛、王进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福涛;王进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096号原告:李福涛,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钉银,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李福涛与被告王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李福涛负担。审判员 游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尚国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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