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兴晨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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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347号案件名称
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兴晨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兴晨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妮,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兴耀市场旁。法定代表人:王玉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注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经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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