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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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714号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王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714号原告:陈某1,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陈某2,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陈某3,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陈某4,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陈某5,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岫静,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盛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录,系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与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撤诉。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陈某5负担。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寇金秋书 记 员 刘晏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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