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明、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1执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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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保193号案件名称
徐超明、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超明;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21执保193号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枚玉、徐超明、徐源:关于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朱枚玉、徐超明、徐源(2021)湘0821执保193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保全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朱枚玉、徐超明、徐源银行账户有存款,并把结果告知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至2022年9月29日,情况如下:1、朱枚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金额100000元,其他账户不用冻结。2、徐超明: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金额100000元,其他账户不用冻结。3、徐源: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金额70000元,其他账户不用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不予冻结。因被申请人朱枚玉、徐超明、徐源无足额财产供实施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按照申请执行要求部分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事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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