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艳美与郭莉、柳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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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309号案件名称
皮艳美与郭莉、柳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皮艳美;郭莉;柳楠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09号原告:皮艳美,女,1968年12月l4口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郭莉,女,1948年2月7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柳楠,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皮艳美诉被告郭莉、柳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有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皮艳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凤美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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