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永红、郝延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77号
  • 案件名称

    冯永红、郝延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冯永红;郝延宁;刘小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冯永红,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郝延宁,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刘小芳,女,1973年3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申请执行人冯永红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郝延宁、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郝延宁、刘小芳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郝延宁、刘小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永红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永红与被执行人刘小芳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