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维平与北京市新时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6民初3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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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6民初31126号案件名称
孟维平与北京市新时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孟维平;北京华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北京市新时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31126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原告孟维平与被告北京市新时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被告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11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京0106民初311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孟维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丰台区草桥欣园13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产权证书”补正为“孟维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丰台区草桥欣园三区13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产权证书”;第七页判决主文“丰台区草桥欣园13号楼2单元101号”补正为“丰台区草桥欣园三区13号楼2单元101号”。审 判 员 文军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庄永生书 记 员 杨彤瑶赵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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