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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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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97号
  • 案件名称

    黄某、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某;胡某某;胡某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甲,男。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78900元,2020年8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某甲就被告胡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向原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某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陕07民终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黄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借款本息共计221357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巴县管理部账号为00000000000000125949账户内存款12100元,此外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账号为6228482918684411573账户内存款1909元,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胡某甲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2706080601109002537692账户内存款455元,以上共计划拨二被执行人存款14464元。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有位于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新街121号1层01室、2层01室、3层01室、7层01室住宅四套。因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偿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借款本息合计221357元,申请执行人黄某自愿放弃借款本息71357元及所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余15000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当场偿还9419元,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40581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2、申请执行人黄某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胡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黄某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3、本案执行申请费322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黄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9419元(有黄某领条载卷备查),自愿向本院书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1357元,放弃71357元,受偿9419元,未受偿140581元。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申请执行人黄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322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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