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莲、张述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5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525号案件名称
张玉莲、张述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玉莲;张述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525号原告:张玉莲,女,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张述成,男,194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张玉莲与被告张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莲承担。审判员 焦玉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金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县祥哥食品商店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235号 下一篇 黄某、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