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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林与江苏省连云港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李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4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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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4540号
  • 案件名称

    张四林与江苏省连云港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李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四林;江苏省连云港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李跃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540号   原告:张四林,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告:李跃东,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Y19047。法定代表人:李启迪,职务不详。原告张四林与被告李跃东、连云港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四林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四林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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