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福领等彭远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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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88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福领等彭远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福领;彭远航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福领,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彭远航,男,199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472.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747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5日、6日、19日及2021年9月7日、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名下银行及互联网账户仅有极少量的存款,本案已做冻结,因数额极少无扣划的必要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委托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委托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的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受托法院未反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因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3年9月26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福领、彭远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何思蒙审判员 彭德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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