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群、龚思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79号案件名称
刘德群、龚思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德群;龚思奎;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4民初1279号 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900305777152B。 被告:龚思奎,男性,197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德群,女性,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群、龚思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葛成莉、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73号 下一篇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福领等彭远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88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