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禧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初1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初175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禧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禧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75号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西路**愿景国际****。法定代表人:王敦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辉,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合肥禧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厂房iv>法定代表人:王培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禧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魏 蓉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蒋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