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景龙、梁建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92民初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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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民初4832号案件名称
田景龙、梁建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景龙;梁建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92民初4832号原告田景龙,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万隆乡田庄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210185635。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柯,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刚,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万庄村45,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602246015。河南省新蒲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3号院1号楼四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57890854。法定代表人:王麦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2099XC。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琦,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7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9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景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柯,被告河南省新蒲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劳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事实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将郑州航空港区九号安置区小学、第十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新蒲建设,被告新蒲建设又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新蒲劳务,后被告新蒲劳务将其承包的郑州航空港区九号安置区小学劳务工程中的主体、二次结构分包给被告梁建刚。为完成施工,被告梁建刚雇佣原告等人在案涉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灌工作。施工结束后,2021年3月22日经结算,被告梁建刚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劳务费9700元,经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建刚、被告河南省新蒲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田景龙连带支付劳务费9700元;二、驳回原告田景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梁建刚、被告河南省新蒲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一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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