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吴旭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47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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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47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晨、吴旭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晨;吴旭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4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晨,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码340304198802130613。被执行人:吴旭忠,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南潮村一村鸡胡一号,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晨与被执行人吴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款2125620元及利息(以本金1860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4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轮候查封了吴旭忠名下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房产证号:粤(2020)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35684号]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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