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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礼奎、刘化平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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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190号
  • 案件名称

    尹礼奎、刘化平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尹礼奎;刘化平;尹礼菊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190号原告:尹礼奎,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20117XXXX。委托代理人:尹治钢,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0817XXXX。系原告之子。被告:刘化平,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10119XXXX。被告尹礼菊,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031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礼奎与被告刘化平、尹礼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礼奎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尹礼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礼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尹礼奎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贤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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