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礼奎、刘化平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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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190号案件名称
尹礼奎、刘化平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尹礼奎;刘化平;尹礼菊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190号原告:尹礼奎,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20117XXXX。委托代理人:尹治钢,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0817XXXX。系原告之子。被告:刘化平,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10119XXXX。被告尹礼菊,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031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礼奎与被告刘化平、尹礼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礼奎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尹礼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礼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尹礼奎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贤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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