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荣、周振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恢10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1006号案件名称
陈秀荣、周振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陈秀荣;周振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恢100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荣,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周振浩,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陈秀荣与周振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66.18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魏乙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2066号 下一篇 韩维利、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