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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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227号案件名称
梅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梅俊案件缘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227号被执行人:梅俊,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梅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梅俊银行账户及保险账户余额共计35590.44元,已依法上交财政。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梅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梅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梅俊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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