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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美华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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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981号
  • 案件名称

    宫美华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宫美华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981号被执行人:宫美华,女,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宫美华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退缴赃款人民币二千零六十七元九角发还被害人段某,现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宫美华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退缴义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中退缴赃款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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