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美华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9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981号案件名称
宫美华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宫美华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981号被执行人:宫美华,女,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宫美华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退缴赃款人民币二千零六十七元九角发还被害人段某,现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宫美华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退缴义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中退缴赃款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