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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健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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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8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健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健全;张燕;汪健康;方从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晁吉庆,男,系该公司宋家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健全,男。被执行人:张燕,女,系被告汪健全妻子。被执行人:汪健康,男。被执行人:方从秀,女,系汪健康妻子。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健全、张燕、汪健康、方从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75106.9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应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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