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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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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233号
  • 案件名称

    李洁、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洁;蔺丽珍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233号原告:李洁,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蔺丽珍,女,汉族。原告李洁与被告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洁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李洁负担。审判员 周 海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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