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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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233号案件名称
李洁、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洁;蔺丽珍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233号原告:李洁,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蔺丽珍,女,汉族。原告李洁与被告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洁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李洁负担。审判员 周 海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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