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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朋、张连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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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283号
  • 案件名称

    何有朋、张连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有朋;张连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何有朋,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张连焕,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申请执行人何有朋与被执行人张连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鲁1524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有朋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连焕偿还借款583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1年7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张连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张连焕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2.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连焕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信息等,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3.因被执行人张连焕未按期申报财产,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张连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8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有朋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连焕下落不明。5.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张连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8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何有朋至本院,告知其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连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有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连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何有朋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8390元,已执行标的额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马 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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