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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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74号案件名称
史某、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史某;苏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6民初1774号原告:史某,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省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史某与被告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史某。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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