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督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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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督164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督164号申请人: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督促被申请人孙某缴纳物业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吉0282民督15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吉0282民督16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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