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才、袁俊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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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238号案件名称
吴金才、袁俊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金才;袁俊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238号原告:吴金才,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艳,广东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书,广东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俊永,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吴金才与被告袁俊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金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吴金才负担。审 判 员 刘宏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凯书 记 员 雷雯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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