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良、王自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65号案件名称
宋国良、王自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国良;王自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良,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金溪村8组。被执行人:王自建,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桃花村9组18号。宋国良申请王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国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川县天光烟花爆竹销售店、张晓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2民初1697号 下一篇 贾红梅、魏留杰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4民终3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