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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良、王自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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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65号
  • 案件名称

    宋国良、王自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国良;王自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良,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金溪村8组。被执行人:王自建,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桃花村9组18号。宋国良申请王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国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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