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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刚、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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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1072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刚、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刚;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1072号原告:张志刚,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告: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经济开发区绿岭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宝贵,该公司经理。张志刚与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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