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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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1072号案件名称
张志刚、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志刚;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1072号原告:张志刚,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告: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经济开发区绿岭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宝贵,该公司经理。张志刚与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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