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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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406号案件名称
包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包某;周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406号原告:包某,女,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 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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