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龙湖公园、张春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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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05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龙湖公园、张春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龙湖公园;张春侠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05号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0202Q。法定代表人:姚宝健,该公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侠,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与被告张春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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