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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龙湖公园、张春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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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05号
  • 案件名称

    淮南市龙湖公园、张春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龙湖公园;张春侠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05号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0202Q。法定代表人:姚宝健,该公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侠,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与被告张春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龙湖公园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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