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遴杰、韩钦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4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451号
  • 案件名称

    吕遴杰、韩钦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吕遴杰;韩钦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吕遴杰,男,出生于1974年5月,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韩钦瑞,男,出生于1971年5月,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遴杰与被执行人韩钦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钦瑞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吕遴杰申请,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50元。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韩钦瑞传唤到庭,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告知其因履行的义务,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韩钦瑞表示将于2021年9月8日履行完毕并于将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2021年9月8日、9日,被执行人韩钦瑞陆续将执行款7000元至本院。同日,申请执行人吕遴杰到庭领取执行款及办理结案手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遴杰与被执行人韩钦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慧婷书 记 员 唐旻雯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