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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俊、朱业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2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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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2999号
  • 案件名称

    鲍俊、朱业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鲍俊;朱业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鲍俊,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朱业厚,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鲍俊与朱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鲍俊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29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豫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鲍俊,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朱业厚,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鲍俊与朱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鲍俊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29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豫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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