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张家界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5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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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56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林、张家界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林;张家界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朴正希;康德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5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091999349Q,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门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锦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朴正希,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康德武,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钥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朴正希、康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600000元,截至2021年9月22日,执行到位4910元(其中朴正希1910元、康德武3000元)。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康德武的房屋行了查封。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杨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林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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