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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与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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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1988号
  •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与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于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1988号原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政法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道政府)与被告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道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道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拆除重建和加固大修房屋的损失220376元、鉴定费800元,赔偿合计金额221176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村部建设指示精神,将荆家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部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被告施工。原、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荆家村村部建设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在荆家村荆家屯,工程量建设平房208平方米,工程期限2015年6月至8月末,工程造价220376元,协议对工程项目及要求、施工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均进行约定。2015年7月5日开工,2015年10月10日经原告验收合格。因被告施工地基基础变形导致房屋上部结构严重裂缝,致使房屋处于危险状态。2020年3月20日委托吉林省弘信检测有限公司、长春民用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桦甸危改字[2020]001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组织部分检查结果为:1、场地安全程度“严重”;2、地基基础“严重”;3、房屋整体倾斜“轻微”;4、上部承重结构“严重”;5、围护结构“严重”。房屋破损情况“由于地基基础变形导致上部结构严重裂缝”。鉴定结果: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该房屋鉴定级别D级。综上,原告认为,被告2015年所建的房屋地基基础变形导致房屋上部结构严重裂缝,是造成该房屋成为D级危房的原因,被告应承担赔偿拆除重建和加固大修房屋的损失责任。现双方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八道政府与于某签订《荆家村村部建设工程协议书》,八道政府将荆家村村部建设工程承包给于某,工程量为平房208平方米,工程期限为2015年6月至8月末,工程造价为220376元。该工程于2015年7月5日开工,2015年9月2日竣工,2015年10月10日经验收合格。2020年3月20日,经吉林省弘信检测有限公司、长春民用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依据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该房屋鉴定级别为D级(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诉讼过程中,八道政府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该房屋是否属于危房,能否继续使用;2、如该房屋属于危房,原因是什么;如存在多种原因,各种原因所占的比例是多少;3、该房屋是否可以修复;如可以修复,需要修复费用多少。2021年9月8日,八道政府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房屋成为D级危房的原因。针对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评判如下:危房的成因情况复杂,存在设计原因、建设施工质量原因、使用不当、擅自改变设计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原因、自然灾害原因、地质结构原因等多种因素,本案中,八道政府提供的鉴定报告仅对涉案房屋的危险等级出具了鉴定意见,并未载明导致涉案房屋成为D级危房的成因,对此,八道政府负有举证责任。现八道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危房形成原因,其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冬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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