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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利、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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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608号
  • 案件名称

    陈德利、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德利;徐建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608号原告:陈德利,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徐建良,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利与被告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利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陈德利负担。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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