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利、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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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608号案件名称
陈德利、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德利;徐建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608号原告:陈德利,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徐建良,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利与被告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利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陈德利负担。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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