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全珍,彭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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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77号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全珍,彭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孙全珍;彭昌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77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全珍,女,汉族,1982年07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彭昌林,男,汉族,1978年0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全珍、彭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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