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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全珍,彭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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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77号
  • 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全珍,彭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孙全珍;彭昌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77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全珍,女,汉族,1982年07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彭昌林,男,汉族,1978年0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全珍、彭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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