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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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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752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杜海燕;孙连彬;刘国强;刘国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75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被执行人: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路街39-7号2单元4层2号。被执行人:杜海燕,女,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孙连彬,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刘国新,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海燕、孙连彬、刘国强、刘燕、刘国新、周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等相关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该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已经受理,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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