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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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752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杜海燕;孙连彬;刘国强;刘国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75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被执行人:恒顺翔(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路街39-7号2单元4层2号。被执行人:杜海燕,女,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孙连彬,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刘国新,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海燕、孙连彬、刘国强、刘燕、刘国新、周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等相关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该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已经受理,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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