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彦锋等黎向、高堃、王春、赵燕、王鹏、徐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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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945号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彦锋等黎向、高堃、王春、赵燕、王鹏、徐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彦锋;黎向;高堃;王春;赵燕;王鹏;徐燕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45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临河支行行长。 被告:陶彦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黎向,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高堃,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王春,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赵燕,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王鹏,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徐燕茹,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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