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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彦锋等黎向、高堃、王春、赵燕、王鹏、徐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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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945号
  •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彦锋等黎向、高堃、王春、赵燕、王鹏、徐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彦锋;黎向;高堃;王春;赵燕;王鹏;徐燕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45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临河支行行长。        被告:陶彦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黎向,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高堃,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王春,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赵燕,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王鹏,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徐燕茹,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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