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坤峰、夏茂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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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318号案件名称
朱坤峰、夏茂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坤峰;夏茂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朱坤峰,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夏茂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坤峰与被执行人夏茂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坤峰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铭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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