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邸辉、姜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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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06号案件名称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邸辉、姜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邸辉;姜来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06号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金融小区A栋-1层26。 法定代表人;温建政 被告:邸辉,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被告:姜来英,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邸辉、姜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廷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洋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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