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邸辉、姜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06号
  • 案件名称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邸辉、姜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邸辉;姜来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06号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金融小区A栋-1层26。        法定代表人;温建政        被告:邸辉,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被告:姜来英,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邸辉、姜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廷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洋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