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广胜、李平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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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813号案件名称
任广胜、李平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任广胜;李平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广胜,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女,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太平哨镇坦甸子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中,男,住东港市,由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任广胜因与被上诉人李平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广胜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由案外人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其于2016年9月23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提前进户协议书》,该公司给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因此涉案房屋的出售方应为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任广胜在二审中申请将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将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广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国兴审判员 冯泰昆审判员 李大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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