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敦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3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49号
  • 案件名称

    杨敦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敦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349号被执行人:杨敦成。本院移送执的被执行人杨敦成罚金执行一案,2021年4月15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将判项中确定的杨敦成立即交纳罚金5000元的部分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敦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杨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敦成立即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的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敦成银行金融存款及其他支付系统财付通、京东、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工商、车辆登记。本院到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敦成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杨敦成车辆信息;向被执行人杨敦成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其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杨敦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均无存款。2、车辆登记机关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杨敦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不动产登记机关回执显示,被执行人杨敦成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4、工商登记机关回执显示,被执行人杨敦成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在被执行人杨敦成户籍地焦赞村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敦成父亲过世,母亲于早年改嫁,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目前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在户籍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两年。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敦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敦成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述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