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子萱、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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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68号案件名称
齐子萱、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齐子萱;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68号原告:齐子萱。被告: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子萱与被告大连嘉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晓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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