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88号

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甘肃省天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88号
  • 案件名称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应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88号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葛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应,女,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子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麻香苗书 记 员 宋 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