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辉万、李良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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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5号案件名称
谢辉万、李良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谢辉万;李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5号原告:谢辉万,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谢辉万与被告李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谢辉万诉称:2011年期间,因和平路XX工程,原告住宅需拆迁,被告负责拆除工作,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即将原告住宅的拆迁补偿事宜委托被告办理,2016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谢辉万人民币拾柒万捌仟元正,注:2011年和平路XX房屋拆迁款”,此后,每年原告或通过朋友多次向被告催要拆迁款,至今未果。2011年12月12日,被告已将该拆迁款领取自用。谢辉万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拆迁款178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的银行利息(以178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良系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干警朱微微的父亲。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对本案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李良系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干警朱微微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宋新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晨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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