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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姜树伟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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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11号
  • 案件名称

    张金龙、姜树伟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金龙;姜树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11号申请人:张金龙,男,1969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姜树伟,男,1976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张金龙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姜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08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08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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