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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瑛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苏08刑申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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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刑申20号
  • 案件名称

    邹瑛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邹瑛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苏08刑申20号邹瑛: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1)苏08刑终6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因侯福舰与钱永兰发生争执而对钱永兰实施殴打行为,致钱永兰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钱永兰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处警视频、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被害人钱永兰的陈述、证人钟加良、崔海杰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你的犯罪事实。你虽提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主要证人崔海杰、邱巨峰均出庭作证,没有否认庭前证言,且在主要事实上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你提出一审违法超审限的申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同年8月18日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后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和同年9月17日决定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恢复审理后,至2020年11月30日宣判,并未超过三个月,故一审审理程序并未违法超审限,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你提出二审不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审经阅卷,听取检察机关、辩护人的意见,并对你进行了讯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所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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