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赵登照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91民初16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1670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赵登照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赵登照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91民初1670号原告: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88号B幢129室。法定代表人:陈耀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登照,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典当公司”)与被告赵登照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众典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及被告赵登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众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登照向原告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350000元、综合费(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为13200元,之后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费率1.7%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照年息3.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如被告赵登照不能清偿第一项下的债务,则原告淮安大众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1日,被告赵登照(当户、抵押人、甲方)与原告大众公司(典当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不动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申请典当当金本金为35万元整、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淮安市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典当。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原告大众公司与被告赵登照就抵押物淮安市不动产在淮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1月24日,原告大众公司向被告赵登照开具当票1张。当金及当物分别为35万元、淮安市。同日,原告大众公司向被告赵登照转账350000元。同年7月22日,原告大众典当公司向被告出具续当凭证一份,将上述当金续当期限顺延至2021年1月14日。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赵登照辩称,对欠款金额本金无异议,对利率有异议,利率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月21日,原告大众典当公司与被告赵登照签订《不动产抵押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坐落于城东花园一期7-6号楼501室房产作为抵押,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抵押物)的借款为叁拾伍万元,合同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起止日期以原告支付借款之日,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的约定确认。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月综合费率确定为借款金额的1.4%,综合费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时即应交付。违约责任,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被告应每日按借款的万分之10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如逾期偿还原告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借款的万分之10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赵登照于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月止的期限以内,向原告连续发生的最高债权额在陆拾万元以内的主合同履行,被告以坐落于城东花园一期7-6号楼501室房产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就被告名下位于城东花园一期7-6号楼501室房产的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原告大众典当公司向被告赵登照转账35万元并发放当票,载明月利率千分之0.3整,月其他综合费用千分之1.4整。2020年7月22日,双方办理续当凭证,载明续当期限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14日。上述事实,有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在卷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大众典当公司与被告赵登照之间的典当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对借款本金35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原告主张的综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利率过高,请求调整,本院认为,在当期届满后被告未能续当手续,已经发生绝当情形,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综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与被告赵登照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因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如被告赵登照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对抵押物(位于淮安市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登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35万元、综合费(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为13200元,此后按月利率1.7%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15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淮安市大众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赵登照名下位于城东花园一期7-6号楼501室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60万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涉案当金本金、综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由被告赵登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费账号:62×××63)。审 判 长 邵爱静人民陪审员 陈 乔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左 龙书 记 员 徐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