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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灯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5民初2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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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72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灯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灯山;李小妹;周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5民初2725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明,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慧,该公司督导。被告:周灯山,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李小妹,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被告周灯山之妻。被告:周东,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明、张娟慧、被告周灯山、周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各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6890.72元、利息812.12元,逾期利息83.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周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7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借款,被告周灯山、李小妹领取借款后从2021年5月14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被告周东也拒绝履行连带还款责任,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截至2021年7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36890.72元、利息812.12元,逾期利息83.7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请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被告周灯山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目前无偿还能力。被告周东辩称:周灯山借款属实,周东为担保人也属实。被告李小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予以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贷款申请表、借贷合同、确认书、银行转账记录、还款明细、上门催收照片、逾期利息计算表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周灯山、周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持异议,被告李小妹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定本案的如下事实:2021年4月7日,被告周灯山、李小妹以购买不锈钢材料为由,由被告周东连带保证担保向原告公司贷款4万元,约定年利率15.4%,借期12个月,按期还款。被告周灯山、李小妹仅于2021年6月19日偿还借款本息3907.28元,此后再未偿还过本息,截至2021年7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36890.72元、利息812.12元,逾期利息83.74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取得贷款后,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偿付原告的借款本息,而被告未按期履行偿付原告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周灯山、李小妹贷款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应依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周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在保证栏签字,故被告周东对被告周灯山、李小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周东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借贷合同,并确认借款债务提前到期;二、限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90.72元、利息812.12元,逾期利息83.7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顺延照计);三、被告周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元,由被告周灯山、李小妹、周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贤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龙飞书 记 员 曾洁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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