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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则、郝建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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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3号
  • 案件名称

    杨树则、郝建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杨树则;郝建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3号杨树则、郝建刚:本院在执行杨树则申请执行郝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82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郝建刚向申请人杨树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7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43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杨树则与被执行人郝建刚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郝建刚向杨树则偿还借款利息共计17000元,申请人杨树则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杨树则自愿负担,执行费430元由郝建刚负担,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郝建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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